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