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