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