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七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