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七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