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