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