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