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