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四节 佣金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 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四节 佣金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四节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