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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 第四节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四节 佣金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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