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 第五十条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