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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 第一节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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