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三章 抵押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抵押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节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