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三章 抵押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抵押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