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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一节

第三章 抵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第三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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