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二章 保证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保证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