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