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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二节

第二章 保证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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