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