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