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引用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