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护照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 护照的防伪性能参照国际技术标准制定。 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