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 第五十八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