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三十四条 发生轻度干旱和中度干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四)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三十四条 发生轻度干旱和中度干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四) 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