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四章 灾后恢复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灾后恢复 第五十二条 旱情缓解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帮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灾后自救。 第四章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