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三十六条 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调度、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水源进行调配,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