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三十三条 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抗旱预案规定的权限,启动抗旱预案,组织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第三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