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干旱灾害,是指由于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