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完善旱情监测网络,加强对干旱灾害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完善抗旱信息系统,实现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