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抗旱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