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对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技术进出口的批准、许可、登记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