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