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