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

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