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