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