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