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