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