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被引用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第五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