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