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