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