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被引用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第三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