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1957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195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第五条规定范围的沉船,沉船所有人应当自船舶沉没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打捞计划和完工期限,经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批准后进行打捞。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