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