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