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