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