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